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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基督徒网络团契

在解释了关于基督的死和人藉此而得救赎的正确教义后,联盟总会会议驳斥了以下错谬:

错谬一:父神已命定他的儿子死在十字架上,但他并没有明确地定旨基督具体要拯救哪些人。即使基督藉着死所成就的救恩没有被实际地运用到任何人身上,它也是必要的、有益的、宝贵的,是完整的、完美无缺的。

驳斥:这种说法藐视了父神的智慧与耶稣的功德,是与圣经不符的。因为我们的救主耶稣曾说过:“我为羊舍命,我也认识他们”(约10:15,27);关于救主,先知以赛亚说:“耶和华以他为赎罪祭。他必看见后裔,并且延长年日,耶和华所喜悦的事必在他手中亨通 ”(赛53:10);最后,这种说法也与大公教会的相关信条相抵触。

错谬二:基督受死的目的不在于藉着他的宝血坚立恩典之新约,而只在于为父神再获与人立约的权利,无论是恩典之约还是行为之约。

驳斥:这种说法与圣经相抵触,因为圣经教导说:基督已成为更美之约的中保(见来7:22),这约就是藉着基督的死所立的新约(见来9:15);只有当基督受了死,这约才有效力(见来9:17)。

错谬三:基督藉着他的补赎并没有实际地为任何人赢得救恩,也没有为人赢得使之有效地做成自己救恩的信心。基督只是为父神获得了以新的方式与人交往的权柄和完美的意愿,好让父按他的意愿开出新的条件。然而,满足这些条件靠的是人的自由意志。因此,没有人满足这些条件和众人都满足这些条件的可能性都存在。

驳斥:教导这种错谬的人太轻视基督的受死,根本不承认基督之死所带来的最重要的果效与益处。他们将伯拉纠主义的错谬从地狱中召回来。

错谬四:父神藉着中保基督的受死与人所立的新的恩典之约不在于我们因信基督的功德而在神面前称义并得救,而在于这样一个事实:神已不再要求人完全地顺服律法,而是将信和由信生出的不完全的顺服算为完全顺服律法,并且恩慈地认定这样的信和顺服配得永生作为奖赏。

驳斥:这教义与圣经教导相违背。圣经说:“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罗3:24-25)教导这种错谬的人,与不敬畏神的苏西尼派(Socinus)一样,在关于人在神面前称义的方面,都宣扬一种怪异的新方法,而这种新方法是与大公教会的共识不符的。

错谬五:所有人都被神接纳,可以与神和好,进入恩典之约。所以,没有人应该因原罪而被定罪,也没有人会为此而被定罪;所有人都脱离了原罪的罪疚。

驳斥:这种观点与圣经相冲突,因为圣经说,“我们本为可怒之子”(弗2:3)。

错谬六:就神而言,他愿意将基督受死所带来的益处平等地赐予所有人。然而,有些人得到了赦罪之恩和永生,有些人却没有得到。这种根本性差别是在于人的自由意志(神赐恩典时虽然一视同仁,但是否把神的恩典应用到自己身上取决于人的自由意志),而不在于神特别的怜悯,就是运行在他们里面、使他们(而非其他人)将神的恩典应用到自己身上的那种怜悯。

驳斥:教导这种错谬的人滥用 “获得救恩”与“应用救恩”之间的区别,迷惑那些不谨慎、思想不够成熟的人。他们看似在有条有理地阐述它们的区别,其实是企图将伯拉纠主义错谬的毒素逐渐灌输给人。

错谬七:基督不可能死,也不需要死,更没有为神最深爱的、蒙拣选得永生的人而死,因为他们不需要基督的死。

驳斥:这种教义与使徒保罗的教导相抵触,因为保罗说:“他(基督)是爱我,为我舍己。”(加2:20);又说:“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罗8:33-34)这就是说,基督为他们死;救主也亲自确告我们,“我为羊舍命”(约10:15);又说: “你们要彼此相爱,像我爱你们一样,这就是我的命令。人为朋友舍命,人的爱心没有比这个大的 。”(约15: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