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教会应派一位牧师和一位长老持相应证明文件参加地方会议,没有牧师的教会当派出两位长老。地方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除非召开会议的教会在与邻近教会磋商后,认为各教会呈送事项不足以召开会议。尽管如此,会议不可连续取消两次。
地方会议应由牧师轮流主持,或选定一位牧师主持,但不得连续两次遴选同一位牧师。
会议主席应提出如下问题:教会圣职人员是否在履行其职责,较大会议决议是否得到实施,长老会议是否有问题需要地方会议的判断和帮助,以合宜地管理教会。
召开区域会议前最后一次地方会议当选派代表参加该区域会议。
若两位或两位以上牧师在同一教会任职,未被选派的牧师有权以顾问身份参加地方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