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人犯了具有公众影响的罪或须上报长老会的罪,而后悔改,他须真正显明改过,否则长老会不可接受他的认罪。 长老会当决定他是否应公开认罪以使会众受益;他若向长老会或两至三位圣职人员认罪,长老会还须决定是否仍须告知会众。 ‹ 第68条 开除出教会 返回上级目录 第70条 重新接纳入会 ›
当有人犯了具有公众影响的罪或须上报长老会的罪,而后悔改,他须真正显明改过,否则长老会不可接受他的认罪。 长老会当决定他是否应公开认罪以使会众受益;他若向长老会或两至三位圣职人员认罪,长老会还须决定是否仍须告知会众。 ‹ 第68条 开除出教会 返回上级目录 第70条 重新接纳入会 ›
当有人犯了具有公众影响的罪或须上报长老会的罪,而后悔改,他须真正显明改过,否则长老会不可接受他的认罪。 长老会当决定他是否应公开认罪以使会众受益;他若向长老会或两至三位圣职人员认罪,长老会还须决定是否仍须告知会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