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
惟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弟兄方可蒙召担任牧师职分:
- 已被本教会宣布为有资格的蒙召的
- 已在本联盟内的一间教会任牧师的,或
- 已被中国改革宗教会的姊妹教会宣布为有资格或正在其教会服侍的。
二)被宣布有资格
惟有以下人员方可被宣布为有资格在本教会内蒙召:
- 已通过所在地方会议的牧师预考——参加该预考的人当递交必要文件,证明自己为品行良好的教会成员,同时当成功修完教会所要求的课程;
- 已在中国改革宗教会姊妹教会以外的教会服侍,并通过其所在地地方会议按总会会议的相关规章所设立的考核;或
- 已通过根据第8条所述原则设立的考核。
三)第二次呼召
第二次呼召同一牧师任职于同一职位空缺的教会当经地方会议批准。
四)顾问
当牧师职位空缺的教会需要呼召时,当咨询顾问意见。